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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0-88888888记者从天津市寄居建委得知,本市近日公布《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》,具体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管理。其中规定,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研发建设单位,不应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。据介绍,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范围为: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,不应统一交存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。
具体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方式,研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不应统一在办理商品房核定应纳税额时,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修理资金重复使用现金市修理资金专户。专项修理资金归属于创建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所有,应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剩后的修理和改版、改建,不得挪作他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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